手机不断出故障 履行“规定”没商量
拟订“霸王条款”、不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商品存在严重缺陷……结合今年来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和一些经营者存在的违规现象,消委会提请经营者注意——
履行“规定”没商量
夏先生近日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价格为290元,可手机只用了三天时间,就出现功能故障,信息发不出去。夏先生要求换机,但是商家提出,换机可以,必须要付手机磨损费40元。为此,夏先生到消委会去投诉,最终按照“消法”规定,由商家按原价退给夏先生手机款290元。
同样是关于手机的投诉,杜先生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CECT手机,价格为780元,使用后,杜先生发现手机有故障就到消委会云阳分会投诉,云阳分会要求杜先生提供发票,但当时买手机时商家没给开发票,只在“三包”卡上写上价格,消委云阳分会及时通知商家,要求商家补开了发票,并为杜先生将手机修好。
对于这两起投诉的处理,前者事关“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必须由经营者收回”的规定,后者是因为“消费者有权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消委会有关人士分析,今年以来,他们所接到的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了一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违规现象,像拟订“霸王条款”、不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商品存在严重缺陷等等。早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就拟定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的承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必须由经营者收回;经营者不得拟订“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经营者以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也应遵守约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等等。
尽管这些规定早已出台,然而一些经营者并没有付诸实施。像现在某些餐饮店强制收取消毒碗筷费、上门小广告承诺交纳一定金额就可以享受终身家电免费修理和服务等等,都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对此,消委会提请经营者注意,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必须履行,没有商量余地。
- 无相关新闻
今日热点
频道精选
精彩专题
导购专题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