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手机“人为损坏”?商家说了不算
从今年上半年的消费投诉统计情况看,手机类投诉仍位居单项商品投诉的首位。针对商家以手机“人为损坏”为由拒绝赔偿的常见行为,市消委会昨日点评指出,手机是否”人为损坏”,应由法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商家说了不算。
投诉统计显示,售后服务质量问题是手机类投诉的重点。一些手机销售商更常常以“人为损坏”为由拒绝承担手机“三包”责任,不予免费退、换、修。消费者虽然对商家和厂家手机检测的公信力心存疑问,但碍于第三方检测成本过高,要么屈从于商家,要么向消委会或有关部门投诉。
市消委会分析认为,手机是否“人为损坏”,并非商家说了算。对于有质量争议的手机,如果由销售者、生产者或其定点维修机构进行检测,难免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完全有条件作出对自己有利的检测结果,而且没有任何标准约束和第三方监督,检测结果的权威性也就大打折扣。可见,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应送由法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检测费用谁来付常引起争议。市消委会表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消法>办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以送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该会认为,做一个手机检测项目需花费500元,如果是全套检测,费用高达数千元。这些费用若由经营者垫付,其必然要考虑风险,不敢再随意以手机“人为损坏”为由,搪塞消费者。
对于手机故障难于检测、鉴定的情形,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市消委会指出,这种情形下,商家须自证无责。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消法》的实施办法均规定了这么个原则:“对于难于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上述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简单说,就是经营者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可见,对于手机问题难于检测、鉴定时,相关法规作出了偏向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2007年5月2日,曹先生购买了一部价格为3660元的多普达D600手机,使用约半年后发现质量问题,送至售后服务点维修。该维修点检测后认为是手机进液,属“人为损坏”,不予维修,要消费者自行处理。曹先生认为商家没有履行“三包”承诺,向消委会投诉,要求重新检测手机并令手机恢复到正常使用状态。调解中,商家坚称该手机属于维护不当进液,不予保修。后经协商,双方同意重新检测手机,根据检测报告处理。重新检测的结果显示,该手机并非商家所说的“进液“、“人为损坏”,商家最后同意保修。
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我市目前可受理手机单方送检的机构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每个手机鉴定项目收费500元(如是否进液为一个项目,是否功能键失效为另一个项目),一般5个工作日给出检测报告。消费者委托送检时须带齐手机配件及购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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